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近日,河北邯鄲一起未成年初中生故意殺人案的判決結果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犯罪行為和責任大小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判決,引發了公眾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判決的討論。本文將針對民眾最關心的三個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一、判決差異:為何三人同案不同刑?
本案中,張某某、李某和馬某某三人因參與同一犯罪行為,卻得到了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一判決差異的背后,是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責任大小來決定的。
1.張某某(無期徒刑):
作為主犯,張某某提議并糾集他人參與犯罪,提前準備并直接實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
在法院看來,如果沒有張某某,這起犯罪就不會發生,因此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李某雖也是主犯,但其罪責小于張某某。他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
因此,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3.馬某某(免于刑事處罰):
馬某某在得知犯罪計劃后,一起前往作案現場,但是并未參與預謀,也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馬某某被免于刑事處罰。
二、未成年人犯罪:為何不適用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這一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的原則。
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未完全成熟,判斷是非的能力還不夠強,因此法律在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時,應當有所區別并相對較輕。
所以,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即便判處較重刑罰,也不應該判處死刑。
三、無期徒刑:是否真的可以輕易減刑至十年以下?
無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減刑,但并不意味著罪犯可以輕易減刑并提前出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減刑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1.減刑有條件: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2.減刑分層次:
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后,表現好,還可以繼續減刑,但最低不得少于十三年。
因此,無期徒刑的減刑并非如網友所言那般簡單,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且最低服刑期限也有嚴格規定。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既考慮到了法律的嚴肅性,也兼顧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這樣的判決邏輯,旨在實現法律的公正與效率,同時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律援助優秀律師,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